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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9年11月本人带领学生放学路上有二个学生自行返回并滞留教室,其中一个学生自己磕伤牙齿。2020年10月该生家长起诉学校,学校被法院判决赔偿20%款项,共4000元。现在学校对我进行处理,用学校三级问责指标方案,理由是课堂上由于老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件,学校酌情对老师进行1.评优评先一票否决2.”当年职称落聘”处理。我现在的申诉问题是,1.该事件不是课堂上,而且下课放学后。2.该事故是2019年发生的事故,应该将2019年的职称指标落聘,而不是把2020年的职称指标落聘。不知我的理由是否充分,请帮帮我!万分感谢!

其它综合
2021-01-14 20:44:5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咨询
  •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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