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清明节这天,家人去安息堂取骨灰盒准备忌拜,发现骨灰盒不在原来存放的位置,遂请当时的工作人员查找,没有找到,去年清明之后直至今日,我们和火葬厂交涉过几次,骨灰盒仍没有找到,但火葬厂不肯明确承认丢失,胡乱找了一个硬说是我们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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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合同关系,火葬厂如果丢失了骨灰盒,就是它的违约,你们的情况按照事实上的关系,可以做鉴定,只有鉴定的证据才是有效的.精神损失费的确定没有固定的标准,这一点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上有对此的相关规定,但不细致,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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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