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4号,我姐与前任的在深圳认识,后来两人就开始谈恋爱。2001年两人开始同居(未领结婚证)于2001年8月生了一男孩。2003年两人感情不和,2004年我姐一个人带上400元路费出走。2004年她在江苏又认识一男子,二人于2004年9月生活在了一起。在这4年中,他们曾经在2001年办过一家公司,后来亏本了。2002年至我姐出走在深圳有2家干洗连锁店。在这4年中我姐没有拿走任何钱,所以收入都由男方支配。并且男方对我姐存有家庭暴力(但没有人证只有伤痕)双方在创业中借了亲戚一部分钱。我姐出走后并承担了其中6000元的债务(共欠款3万)我姐从2004年6月至今没有再抚养过他们生下的小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