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在2005年,公司将5万元的款项支付到我的工资帐号上要求我去买日用品,当时我在公司的借款申请上签了名字,后来,由于买日用品的款项没有5万元(实际支付2万),但我最后拿了5万元的发票回公司冲帐,多出的3万我与同我办事的同事各分了1.5万;后来由于同伙揭密,并主动退款1.5万给公司,被公司查出我虚报发票的事情,故在2005年5月11日将我辞退,并要求我退还5万元给公司,我当时说退还我挪用的钱可以,但已经买了日用品的钱和分了给同事的钱须扣除,但公司没同意,故此此款一直没还,而离职手续公司也一直没有和我办理(社保、和公积金没转走),今年的4月16日,公司将我告上了法院,要求我全额5万赔偿给公司,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公司否认我同事曾经将1.5万还给公司(因为当时同事还钱是用现金还给老板的)。 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否触犯了刑法,如果要判是怎么个处理方法。由于公司的证据只有我在借款单上的签名和出售日用品公司的证明(证明日用品是2万元),这样的证据是否充足来起诉我,有效时限是多久?急盼回复,谢谢。

其它综合
2007-04-22 11:24: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