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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0年12月与单位签定协保协议.单位口头对协保人员的住房供给金按本人要求不加则给予100元补贴,要加则按原来基数加.我是要求加的人员之一.单位也一真履行承诺按原来基数给我缴付.2004年单位关门后由上级公司接管.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上级公司按托底数给我缴付.我要求上级公司继续履行原单位对我们的承诺.上级公司不予理采.

涉外纠纷
2005-03-22 23: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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