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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乙方)是金州区中长村失地农民,在2002年17月与金州区二十里堡三房身村(甲方)签订了一份《土地转租协议书》,协议规定:甲方将2.4亩土地转租给乙方建养狐场使用(土地是甲方从原土地承包村民手中收回的,甲方和该村民另有协议),租期为26年,至2028年7月止;租金伍佰元亩/年;租期内哪有国家征用土地,乙方损失应按国家最新政策给予补偿。 我父母在三年期,修建瓦房三间、庫房一间、狐狸场、围墙,打井二口。 现在该地区要修建高速公路。占地影响养狐,估计损失4万元/年。

涉外纠纷
2005-03-22 22: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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