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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本人为有深圳户口的女职,于2000年在目前的外资公司就职期间生育了第一胎。在去年底不慎怀上第二胎,经医生诊断: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如做人流,可能会影响到以后正常生育,另考虑到国家计生政策以后可能会调整允许生第二胎,所以想生育下来,现有4个多月,没有获得准生证。 今年3月初,我公司正准备搬迁到关外,并对因搬迁引起失业的员工进行赔偿。公司以违反计生政策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而拒绝支付赔偿金,经电话咨询劳动局,其答复是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生育第二胎者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公司有明文的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现查我公司《员工手册》有以下条款:“根据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生育须申请指标。凡未在本公司申请生育指标而怀孕生育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涉外纠纷
2005-03-20 15: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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