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紧急联系人一般没有
连带责任。贷款紧急联系人只是在联系不到借款人时候的选择,既不是共同贷款人,也不是贷款担保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
合同,也可以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贷款紧急联系人只是在联系不到借款人时候的选择,既不是共同贷款人,也不是贷款担保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成为紧急联系人也是不会影响个人征信的,因贷款既不是紧急联系人借的,也不是贷款担保人,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有任何责任,也不会影响到个人征信,让个人征信受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