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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和女方于1998年认识,男方当时考虑到女方边上班边读书,住在集体宿舍不利于学习。所以让女方住在男方父母家。男方的工作是驻外工作,一年回家三次(回家两人同住一间房)。双方于2003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在结婚前两天(2003年5月10日购房合同日期)男方自己出资和借款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具体资金情况如下:自己资金5万元、借款3万元、银行按揭8万元。结婚后对房子的银行按揭共同承担而且又进行了装修。现在由于两人的感情不合,造成离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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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0 21:50: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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