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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天收到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电话,被告知:杭州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我在闲鱼平台上以5元价格通过百度网盘分享出售河小象写字视频。未经其允许,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销售,侵犯著作权,主观恶意明显,扰乱市场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本人之前从闲鱼平台购买河小象写字视频,确有出售过一次,为原告购买,但早已下架。本人原意是通过分享视频学习,未考虑到已构成侵权。只有购买了才通过链接发送,并未向公众传播,原告夸大事实。 请问原告起诉关于经济损失方面需要提供举证吗?这个诉讼该如何应对有利?请您帮忙解答。

知识产权
2021-02-01 11: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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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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