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甲(系我本人)与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签定日期为2003年2月12日,双方约定:乙方用人民币72万购买甲方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内的一处房产,乙方于同日交定金5万元给甲方,约定于2003年3月2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付清购房款。到3月2日时由于房产公司未及时办出土地分割凭证而导致甲方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乙方以两证不齐拒绝付款,协商未果。 2004年3月9日,甲方拿到土地使用证后,甲方多次催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当时是打的电话,乙方拒接,叫中介方也打过,他也没有接的)乙方不予理采。并且乙方到房产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用自己的身份证换来房屋的钥匙,保留达一月之久。(我方视为实际交房,乙方理由是叫亲戚看房) 2004年4月,双方因合同纠纷,约定到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直至2004年年11月30日才判决出仲裁书,判甲方违约致使房屋合同的履行延期240天,由于原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每日按房价的3‰)过高,改为1‰,判甲方赔偿乙方19万余元。 甲方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2005年3月16日民庭判决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债权债务
2005-03-18 18:20: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