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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04年4月向我们当地的副食品租了一间店面。用来开服装店,租期一年。从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开了不到半年!我们这里商业系统改治,拍卖所有东西,包括房产。也就是说包括副食品公司的所有东西和房产。我知道这一情况后,因为我店面装修比较好。如果只租一年的话那就会损失装修费。再想到如果被私人购得如果不租给我,那以后我又要找店面和装修了。于是想到这。我找到副食品公司经理,再续约了二年,也就是说租到2007年4月。一个月后商业系统所有东西包括房产都拍卖归私人所得,直到2005年3月,所购得房产私人找到我说要求我无条件空店面。他要把一幢楼所有店面装修改租别人做超市。说我后加的二年不生较,不是和他签的,可拍卖资料上写明所有合同生较,必须等所有合同执行完,房可转租他人。我是在拍卖前加的二年。不生较吗?真的是这样吗

涉外纠纷
2005-03-16 18: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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