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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北京一家饮食文化传播公司签了一份特许经营协议,在签协议前就汇了定金¥11400.00给对方。现在因为工作调动的原因我要跟对方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或是给我等值的产品(如果对方不退钱给我至少我可以把产品拿去卖掉减少我的损失)。但是现在对方发给我一封邮件,内容如下“现就您单方面终止协议作如下说明:1、 您说您由于工作调动原因无法开店,试问您要巧克力原料做什么?2、 您于2005年1月17日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根据合同您应交人民币叁万捌仟元,先交纳定金壹万壹仟肆百元本合同签字即生效,故您尚欠公司贰万陆仟陆百元整,此款公司限您于即日起半月内即2005年3月31日前必须汇到公司财务,由本公司安排发货及其他事宜。3、 此欠款如超过通知期限拒不付清,本公司将起诉合同履行地北京法院依法追回。4、 两方签订的协议您没有单方解除协议的权力,否则视为违约,本公司依法保留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权利。”我所签的协议第六条‘协议的生效,期限及续约中第1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乙方向甲方交清全部设备及物料配置款后即告生效。”第八条“未尽事宜”中对方有手写的补充条款:“乙方向甲方交纳配置款定金¥11400.00,甲方安排学习培训,乙方款到后甲方安排发货。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在这补充条款上我没有签字.这份协议是否生效呢?

刑事案件
2005-03-16 20:58: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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