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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结婚后,男方替女方还了四万钱,离婚应当归还吗

民事相关
2021-01-06 09:41: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双方要确定分配的金额,无法确定的就需要进行评估。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协商不了的话可以起诉法院判决离婚。建议拿材料与蔡律师面谈,蔡明红律师会根据您的材料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给您做一个比较详细的分析。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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