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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表姐在2003年底以租用的方式在桂林商厦地精品屋做服装生意,合同期为3个月,表姐以乙方身份签定合同,我未在合同上签字。签定后合同交于我保管。合同上规定租用期间乙方(我方)需向甲方交2000圆的抵押金,至合同期满后甲方反还乙方,04年3月合同期满,因生意不好我与表姐商议不在续约,但甲方没有把低压金反还给我们,并以我未在合同上签字决绝将抵押金反还于我,表姐也没有出面去向甲方所要抵押金,而我与表姐之间并没有书面上的协议证明生意是我们合伙做的,我表姐同时拒绝我提出的有她写一份委托书于我,由我出面要回抵押金一事,一直至今。甲方与表姐同时表示抵押金至今未反还。

刑事案件
2005-03-16 20:20: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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