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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从原告房屋搬出(是否要写明期限和怎么给期限?);2、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不搬的赔偿费,即从2月22日到被告完全搬离止,每日应付赔偿费1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8月,被告主动联系,要租原告的房屋,经双方协商,签定了租赁合同,在最终合同文本上,还有根据被告的意见进行的修订(包括下面的A条款)。合同中有以下几个条款:A(第四条·4)、2005年2月5日前,交纳半年租金;B(第五条·3·5)、逾期未交纳租金(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C(第七条·2)、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搬离房屋,如逾期不搬离,逾期期间乙方按每天一百元给付甲方赔偿金。2005年2月5日前,乙方没有给付半年租金,造成违约的事实。在2月5日前,原告曾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系和通知被告,被告都不与理睬。2月5日后,原告仍多次联系未果。直到2月20日,原告上门才找到被告。被告当时也表示不愿继续租住,原告也告知被告:因为被告违约,合同已经终止,被告应在2月28日前搬离。但是,21日再联系时,被告竟毫无道理的拒绝搬离,同时又不提供任何协商的方案。当日(即21日),原告又以挂号信明确通知被告搬离。从2月22日被告上半年租期截止,因为被告违约,被告本应在此时间内搬离的。但时至今日,被告无视原告多次协商的要求,采取不理睬的蛮横态度,毫无理由的继续侵占着原告的房屋。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已经由不履行自己签定的合约,不守诚信,进而发展到非法侵占原告的财产。在多次协商努力,遭到无理拒绝后,原告只能通过法律程序,以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无端的侵害,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
2005-03-15 09: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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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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