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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经销散热器并提供相应的安装服务,今年10月为一用户提供了散热器并进行了安装。12月份该用户家发生跑水事故,原因是连接暖气和主管路的管子从连接主管路的管件中崩出,现在首要的问题是责任的确定,用户认为是我公司安装的不过关导致,我公司认为首先按照规定物业供暖的当日要全天留人以备不测,但是用户中午就走了,结果下午就跑水了,用户失职,其次散热器安装完成时用户家还没有全部装修完成,有可能被装修工人动了,不是我公司责任,另外发生跑水后,用户没有及时进行地板下面的积水清理,直到第二天才拆除地板清理积水,属于人为增加损失。另外一点目前双方争执不下,用户要地板全额赔偿,我公司认为地板只是部分变形,请问:1. 如果打官司的话,这种情况下,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谁认定,谁举证”进行,(即由用户举证我公司过失),还是按照《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方(我公司)提供无过失证据?2. 即使判定是我公司安装问题,关于赔偿,是不是按照“能用就用,能修就修,不能修再按新的赔偿”的原则?3. 赔偿会不会支持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维修打车费等?

公司企业
2005-03-15 02:11: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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