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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与江北大石坝一个公司签定了一份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该合同是今年3月1日到期。聘用金为2000元,合同内容是对方聘用我给重庆另一家公司的电脑进行电脑维修(只要电话一来就上门维修),在签合同时对方以先给了我聘用金的60%(1200元),其它的40%(800元)是以每季度(三个月)200元给我,违约金为聘用金的30%(600元)。在合同期间对方并没有同合同上写的每三个月给我200元,同时因本人自身原因有几次电话来了没有上门,现在合同到期了,对方说我违约,我也承认自己违约并愿意给违约金,因为对方并没同合同上写的一样(每三个月给我200元)所以对方有800元尾款没给我。我就拿上合同去找对方和我签合同那个人,我问他是我先给他600元违约金后他再给我尾款800元还是他直接给我扣违约金后的200元,他说他不能做主要先问他们领导,并给了我他领导的联系电话,我给他领导打电话去他领导说叫我直接去找他本人按合同办事。可我多次去找到他本人,他都说自己不能做主。就这样我找他本人也不行找他领导也不行

债权债务
2005-03-18 15:09: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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