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于2017年9月2日又从我这借款1万,借条写明月息200,月息月结。
2019年12月3日在原借条上注明于2020年3月底之前全额还清。
2019年10月28日从我信用卡刷卡借款1万,借条写明1个账单期内归还。
2020年10月20日电话中承诺信用卡借款利息按每月300元计(有电话录音)。
以上借款经多次讨要未果,现电话不接,微信不回,钱也不还。
我想请问,我如果起诉,利息该如何计算?我可以按借款人承诺的利息计算吗?如果算的不对(多了或少了),法院会进行核算并予以纠正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