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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拿第二款是什么内容

刑事案件
2021-01-05 13:43:0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就是指定监视居住的要告知家属
  •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A.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C.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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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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