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考虑两个,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债务的认定标准。
离婚时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考虑两个: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举债不能证明是用于正常的共同生活的需要,即使债务是真实的,也不能成立共同债务,而只有可能成立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