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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银行襄樊市分行工作了十年,十年前被**聘用,那时**的用工分正式工和招聘工,我们属于招聘工,很长时间里干的是一样的工作,但正式工和招聘工的报酬有很大的区别,我们的感觉就像是清朝初期的汉人一样长期得不到尊重,到了2002年以后情况才有了好转,表面上实现了同工同酬,但我们发现**从2001年以后才给我们买养老保险,而且买的标准也比同工龄的正式工少,住房公积金根本都没有,2004年襄樊市**为了贯彻上级行减员增效、推行用工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了鼓励员工买断工龄的政策:即正式工按每年工龄补偿4500元的标准计算,另外再加一万元的支持改革奖,而招聘工则从买断时间算起,按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平均工资为一年工龄的补偿额,这样的话同样工龄的正式工所得的买断工龄补偿金要比招聘工多四万多元,而且招聘工在2001年以前的养老保险给你算钱退给你,而不是补缴上,还要签一份协议,让你同意以后不再找建行。

损害赔偿
2005-04-27 16:46: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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