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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安盗窃一辆电动车1800元会判多久

刑事案件
2021-01-02 00:51:4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具体的话要根据案情来判断
  •   盗窃罪初犯一般判刑多久,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量刑幅度分为以下三种: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盗窃罪怎么处罚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7)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 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院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 盗窃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仅是分别以此作为定罪条件的,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盗窃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以此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的,或者每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4)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5)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迫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7、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8、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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