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第三监护人 直系亲属 的监护责任是相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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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没有责任,除非监护人明知精神病人吞咽功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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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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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侵权的话,监护人是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则可以减轻监护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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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中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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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