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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扣了我工资,为此我提起了仲裁。在仲裁庭上,他们拿出的答辩书中编造扭曲事实,诽谤诬陷我,可他们没拿出任何证据支持他们的主张。并且还伪造证据,被我当庭识破。在仲裁结果还没出来前,他们在我院大厅的公告栏中贴出通知,说我年终考核不合格,让我待岗学习。强行让我三天之内搬出办公室,离开现在的岗位,到仓库待岗。我书面要求他们拿出证据来说明我那些方面不合格,可他们没答复我。我现在办公室的计算机中,装着一些证据,由于文件太大,我无法备份出来,我该怎么办?他们这样做犯法吗?犯什么法?如果我就是不搬出我的东西,我犯法吗?如果他们强行把我的办公桌移到仓库或更换我现在办公室的锁,我该怎么办?我是否可以回家,还是一定要去仓库呆着?另外我是否可以拿着他们的答辩书和贴出的通知,告他们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实施打击报复?急盼答复!!!

刑事案件
2005-04-28 10:41: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对于你所说的存在电脑中的证据,你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你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在仲裁期间双方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你单位做法是不合适的。另外,依据《合同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你们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劳动条件和报酬,一方不得在未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改变该合同内容。另外侵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同时依据〈〈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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