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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委托其他厂家生产,我购买送给客户使用,算侵权吗?

知识产权
2020-12-31 19:51:0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是看该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是否落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行为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包
    含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某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中所表示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该行为落入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即构成对该发明或实
    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并不要求被控侵权行为客体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而只要求其覆盖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权比技术特征即可。
    专利侵权案列在佰腾专利论坛上有很多哦,你可以看下
    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则是将被控产品与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所表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对比,如果二者相同或相似的,则被控产品构成侵权。
  •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依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此外,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 您好,正常购买不做商业用途即可
  •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请具体描述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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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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