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1年8月10日,我与某公司签署了一份代为办理移民的“服务合同”,并全额缴清的(律师)费,即服务费,该公司为甲方,我为乙方.最近我发现该公司与我所签合同上的甲方名称,与公安部出入镜管理部门所备案名称不符,为“某某(加拿大)国际有限公司”,而其所备案名称为“北京某某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为我开具的发票及收据所盖财务章为“北京某某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据我所知,任何在华外国公司或其办事处都无资格与中国公民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其它综合
2005-03-11 00:07: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