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请问我和前夫已经离婚,有一个女儿,女儿抚养权是我前夫,他现在找了个女的他们没有结婚证,有儿子,我前夫意外死亡财产我女儿能拿到吗

民事相关
2020-12-31 04:41: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 你女儿有继承权的
  • 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普通的恋爱同居关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存在离婚的说法。男女双方现在想分开就可以直接分开,想和谁结婚就和谁结婚,法律不会因为男女双方在老家摆过酒席就认定男女双方结婚了。根据你们的情况,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一方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当然法院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就可以不用进行诉讼流程,而且调解书同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对方不配合执行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会依法进行审判。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键点是你们双方的同居时间。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同居关系的是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同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是一样的,两者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但是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需要先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再根据离婚程序办理离婚。
  • 男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一,您和对方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你们就不是合法的父亲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处理,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归各自所有的,那么则会归双方分别所有。第二,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您就孩子的抚养权与对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是以实现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参考的,一般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收入、居住状况、个人品质、与孩子的亲密程度等等,以对孩子的成长有利为标准。具体法官会如何判决,我们无法预测。
  • 死亡抚恤金是给予家属失去亲人以及处理后事的费用,女儿属于法定直系亲属,可以主张!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