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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单位一直以来没有给我交纳社保,并且无法保证我们每周一天的休息,也从来不支付节假日的两倍或三倍的加班费,这样一直持续了两年。现在我知道依照劳动法我可以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在江苏劳动合同条理中规定这种情况下单位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但问题在于单位一直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想离开单位但为了获得经济我想了一个办法,我先到劳动部门举报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补签以前的劳动合同,于是我行动了,劳动监察支持了我的主张,但现在已经过了2个月了,劳动监察只是开始来了我单位一次,后来我打电话催,但每次的回答都是‘已经立案,在查处中’,这时效太慢了,我等不了了,我想离开单位但坚持不放弃经济补偿。所以现在我有种观点...既然我和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应当补签我以前的劳动合同。

医疗纠纷
2005-03-30 14:31: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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