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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固定工,1990进单位,1997年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1999年3月至2001年3月,我又续签了停薪留职协议书(格式协议),协议书中第二条规定:“乙方须每月上交给甲方停薪留职费暂定212元(代缴养老金),按季主动送交甲方财务部门,逾期不交按自动离职论处。”在此期间事实上我大部分都是超过期限交付的,单位都接收,于是我也就淡化了时间的概念。在协议到期时,我于2001年2月多次去单位人事部要求续签协议,因人事部负责人外出学习,签不成协议,当时据办公室及财务科负责人说:“她近期不会来上班,反正现在续签的协议书一律至退休年龄止(格式协议),只要你继续缴付停薪留职费就可以了,签不签都是一样的。”在此之后,我又不定时的向单位缴付社会保险费用至2003年3月,2003年10月,我再次到单位交付社会保险费时被拒绝,原因是说我迟交了8天, 可按我鉴的协议应该是迟交了1个季度多8天,怎么说迟8天呢?后来得知按鉴到退休止的这张停薪留职协议里规定的是两个季度的交款日,所以迟了8天,这时我才知道原先超过我的这张协议一个季度交款日期限而都于接收的原因了,由于这样造成我的错觉,我一直要求补缴未得到准许,2003年12月单位实行改制,我既未接到单位的任何书面通知,也未告知我不能参与改制的理由,至此我才感觉到已被除名,我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也未得到解决,因此改制时我应享有的待遇也未落实。(单位为我向社保局上缴养老保险金已至2003年12月,改制的时间)请问:这样的除名合法吗?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依然存在?

互联网纠纷
2005-03-10 16:31: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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