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
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小孩可以到儿童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小孩申请,小孩上户口的问题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