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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考到南京一所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同意报考并提供学费合计3万余元,并签订了培养协议书,(协议书签订概况:我于2001年8月签字,公司以需要公证处公证为由,拖至2002年10月盖章,同时公证处盖章后将一份协议书给我。给我的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毕业后服务年限,为空白)2004年毕业后,公司报销了学习费用,但此时公司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原国有企业更改为私人控股企业(上市公司)。 2004年10月公司对我的岗位做了调整,因新岗位不符合我专业方向,现已经辞职。但公司拿出一份研究生培养协议书,上面标明毕业后需要服务8年才能离开公司,(此协议书内容我以前并不知道,公司还出示其它培养人员协议书以说明所有培养人员都是规定了服务年限的),现在公司的培养协议书和我拿到的培养协议书存在不一致的内容(即公司协议书上有8年服务,而我的上面却是空白的)。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以我未服务满8年,要求归还3万元培养费,否则不予办理离职相关的档案及保险关系等。

劳动纠纷
2005-03-16 17:09: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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