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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和其中两个被告达成执行和解然后再强制执行另一个被告吗和解然后再强制执行另一个被告吗

债权债务
2020-12-30 10:31:5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啊,只要被告同意,没有不可以。
  •   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员移送执 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公 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执行阶段也是有和解的,就叫做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你的执行阶段的费用想必已经缴纳,如果达成和解,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当然,和解协议中你们也可以达成缴纳诉讼费的方法,如让对方缴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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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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