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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弟弟不赡养父母,欺骗,侵占父母房产。讼状怎么写?

婚姻家庭
2020-12-30 20:02:4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是子女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具体是指子女为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衣、食、住、行提供保障。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直至父母死亡为止。不跟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付给赡养费。有多个子女的,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经济条件和父母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子女本人或者父母所在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扶助是指子女应在日常生活中对父母给予照料侍奉。特别是对由于年老、体弱、生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子女应当进行照料和侍奉。这里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认为赡养扶助父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应当认识到扶助父母也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律义务。
  •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收养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养子女应当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即使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也应当支付生活费。
  •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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