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1月具体的日子我忘记了,我的妻子向我提出离婚,在协商到房产问题时出现了分歧,我与妻子现住房是与2002年由我父亲出资购买的但是因为这处房产是属于江汉区教委的宿舍楼,因为当时买房时我妻子的父亲对我家人说这处房子不对外卖于是借用了我妻子父亲的名义也就是说 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妻子的父亲的名字,当时考虑到这处房子的出资人是我父亲为了避免以后会出现以外于是我父亲与我妻子的父亲私下的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注明此处房产名义权归王春成所有(我妻子的父亲),购房款系由我父亲出资,我与妻子享有居住权利无权对房子进行过户和出售,这份协议上有我,我妻子,我父亲和她父亲的签名和指印,因为当时我们并不知道协议需要公正所以现在出现了我与妻子离婚的事情后,她的家人在私下的把房产证的名字改为我妻子的名字后向我提出要10万元的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