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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单位欠银行20w人民币的贷款,其中10w元是单位担保,10w是我个人担保的。法院在去年6月下了两份判决书。 而去年5月,银行的一个主任过来要走了4.8w元钱,打了个人收条“今天收到款项肆万捌仟元整,收款人×××,收款日期2006年5月20日” 法院的判决书下了之后,我还上了5w元给银行注明还个人担保的那个贷款。后来又给了银行的那个主任2000元,不过这个2000元没有注明是还个人还是集体的。 去年12月份,银行申请执行我个人担保的10w元。 今天4月份,法院让我去解决执行问题。我想这10w元中有5w已经注明了是还个人担保的,那么4.8w还有2000元,我也认为是还个人担保的,但是此时银行已经没有权利申请执行集体担保的10w了(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申请时效),所以他们都认为4.8w和2000元是还集体担保的。 请问: 一:4.8w元他是银行主任打给我私人的收条,一直没有给我银行的正规收据,也没有注明是还集体的款项。我可不可以要回钱款?或者要求银行承认是还个人担保的部分??? 二:2000元是银行主任给开的银行的正规收据,也没有注明是还集体的。请问:银行有没权利认为是还集体的款项?如果认为这2000元是还集体的,请问银行还有没有权利再申请执行集体剩余的98000元??? 谢谢

经济相关
2007-05-02 0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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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