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单位欠银行20w人民币的贷款,其中10w元是单位担保,10w是我个人担保的。法院在去年6月下了两份判决书。
而去年5月,银行的一个主任过来要走了4.8w元钱,打了个人收条“今天收到款项肆万捌仟元整,收款人×××,收款日期2006年5月20日”
法院的判决书下了之后,我还上了5w元给银行注明还个人担保的那个贷款。后来又给了银行的那个主任2000元,不过这个2000元没有注明是还个人还是集体的。
去年12月份,银行申请执行我个人担保的10w元。
今天4月份,法院让我去解决执行问题。我想这10w元中有5w已经注明了是还个人担保的,那么4.8w还有2000元,我也认为是还个人担保的,但是此时银行已经没有权利申请执行集体担保的10w了(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申请时效),所以他们都认为4.8w和2000元是还集体担保的。
请问:
一:4.8w元他是银行主任打给我私人的收条,一直没有给我银行的正规收据,也没有注明是还集体的款项。我可不可以要回钱款?或者要求银行承认是还个人担保的部分???
二:2000元是银行主任给开的银行的正规收据,也没有注明是还集体的。请问:银行有没权利认为是还集体的款项?如果认为这2000元是还集体的,请问银行还有没有权利再申请执行集体剩余的98000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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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干什么的?在单位是什么职务?如果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那么你的给付就应当认定为是履行个人担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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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律师你好
我是公司股东之一,也是公司的会计,请问我这笔钱能算个人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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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担保的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个人担保的由个人偿还,严格来讲公司股东不能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没有以公司的名义还款,你可以主张是自己的还款。集体担保的部分,法院有权申请集体偿还。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应当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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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