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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组成联合执法队,检查市容。执法队发现个体户孙某违法占用人行道摆摊,经劝阻仍不退出,便依据某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通知》,联合以三机关的名义共同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问:(1)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果孙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分别应当是谁?(3)孙某可否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提出的话,他应否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孙某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能否做出赔偿决定?(4)孙某可否一并就《通知》提出复议申请?若提起,复议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行政纠纷
2020-12-27 13: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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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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