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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离婚了,婆家给探望,不能接孩子。能用法律解决吗?

民事相关
2020-12-30 07:05: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探望权。
  •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2种,协议离婚就是双方随便约定然后到民政部门登记。当然可以约定探望孩子。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其次,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和配合的法定义务。
    具体探视子女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解决。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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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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