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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02年与某煤矿下属企业-选煤大队签订了承包煤矿所有煤干石归我销售的合同,02销售的煤干石数量不多。但03年修建哈同公路时,哈同公路用煤干石垫公路地基,这一年我向公路销售了近500万元人民币的煤干石,04年春,煤矿以其下属企业与我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终止了我与其下属企业签订的合同。煤矿自己将煤干石向高速公路出卖。使我04年损失了近500万元。02年煤矿下属企业与我签订合同时,煤矿也知晓,看到我挣到钱以后,才于04年终止合同的,而由煤矿和当地政府合伙向公路销售煤干石。我想问:1:煤矿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法。2:煤矿下属企业与我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如果我与煤矿下属企业签订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煤矿在明知道02年其下属企业与我签订合同两年后04年才终止合同是否有过错(两年时间没有找过我,算不算煤矿默许承认其下属企业和我签订的合同有效)。4:03年8月份一老妇人在煤干石山下被埋死。我赔偿了8万多元给老妇人家属,如果我与煤矿下属企业签订的合同无效。那这名老妇人伤葬费是否应该由煤矿赔偿。

公司企业
2005-03-08 19:57: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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