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兴安岭林区的一个林场工作,去年(04)年底,林场委托我带领一些人到所在林场的伐区去进行伐木工作,以完成林业局下派给林场的原木任务,十一月十日,运输我伐区原木的司机张某带着装车工,在装原木时,装车工王某不慎从跳板上(距地面三米左右)摔下,据当时周围人称王某背部先着地的,王某当场昏迷不醒,司机张某迅速送往医院,经抢救,无生命危险,却变得神智不清,如同植物人一般,其间在医院的医疗费用,全部是由我一个人承担的。王某现己出院回家,但仍神智不清,事后,王某家属以丈夫病未治好为由,多次向我索要钱物。 事后知道,出事者王某,以前头部曾受过创伤,头盖骨一直都是人工的,据他周围人称,他常常有抽风的症状。 王某是由司机张某找来装车的,那时装车工正好缺人(必须四人)司机张某便对我说他能找到一人,第二日早,我还未到伐区,张某便带着找到的同张王某和其它三个装车工去装车,一车没装完,在下跳(沿跳板从车上往下走,无重物负载,跳板上也撤有煤灰,不会滑倒)的时候,王某突然从跳板上掉下,王某去装车我并不知情,我与王某以前也从不认识,更不知他头颅上还有症状,司机张某找到后也未曾通知过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