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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的时候前男友因为无婚房,所以用我的公积金贷款(用所购房子作抵押)从建设银行贷了3万元还款期限为8年的抵押贷款,自已付了3.6万元,并用他父亲的名字开了购房发票,购买了一套婚房.与银行的合同上写明用现金还款.后来我和他由于感情不合而分手(未办理登记手续).我们都已另外成了家.可是现在快到期了,银行却于2004年9月发给我律师函,说贷款自2002年2月起分文未还,法院已于2005年3月11日给我发了传票.可是那套房子他们已卖了,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从2002年2月至今累计应付本息近2万元.

行政纠纷
2005-03-21 12:41: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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