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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原被告颠倒能审请再审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22日,李某(已亡,被告丈夫)因养鸡在基金会贷办员高某处借款2千元,约定月占用费率1.2%,担保方式为房屋存单,偿还日期为同年5月22日,原告在担保人处签了名字,高某盖了名章,无基金会公章,2000年5月31日,李某死亡,后李某的劳保款4000元退给被告皇某。2003年10月20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通知原告,称李某于1998年4月22日在基金会借款2000元未还,被告(注:应是原告)作为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将被告(注:应是原告)1999年4月22日的入股金2100元及利息160元扣除,抵顶李某的借款。同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基金会扣除的款,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来院。

民事相关
2005-03-07 20: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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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