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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的朋友曾某在2002年5月接到其妹的电话,说想在成都投资一家社区医院,股东是两家,一家是自己,一家是A公司任总经理职务的朋友,各50%的股份,想让曾某以出资人的身份并兼法人职务,让曾某到成都实际做出纳工作,曾某考虑再三决定同意,并提供身份证由别人在异地办理了手续,注册了公司,曾某于2002年10月,到成都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几百万的往来款,经常转入转出,感觉不是正常经营的公司,于2003年2月后提出辞职,并要求更换法人,那个总经理也同意说需要找到合适的人后再走,于是曾某于2003年4月回京,事后了解到法人已更换,并收到变更后的复印件。请问您,现在那个总经理已涉嫌重大挪用公款,虽法人已变更,但曾某在成都时替那个总经理收发大量款项,并且,以前的法人是曾某,未拿任何好处,曾某会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现在曾某的妹妹说当初的投资因为资金紧缺未入股,所以曾某为实际受害者,我想带问此事,请求您的帮助,请指点如方便可到您处咨询,如委托您办理此案,费用大概是多少请告知,多谢!

涉外纠纷
2005-03-07 12:51:2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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