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在丽江的金安桥在修一个水电站,金安公司的一部分工程承包给一个老板。这个老板在2月1日包了我弟弟的车用,弟弟不满18岁,没有驾照。在2月3日大约19点车出事了,车个的两个人,弟弟和老板一方的一个人(老板的亲戚)死亡了。在3月4日交警才处理结果(可我们在2月6日去找老板时,老板说交警说在2月12日出事情的结果,所以我们担心交警处理的公证性),判弟弟的全部责任。理由是弟弟的车,弟弟是驾驶员(有人看到车出金安公司的时候不是弟弟开的车,只是这人不一定愿意作证)。交警并没说明出事的原因,要我们出1200元的各种费用。金安公司在2005年2月1日通过了一项规定,金安公司的所有的人(上工地的)都得买保险,老板并没给弟弟买保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