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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信用社一万元贷款十一年,中间一直没有还款,也没人催收,最近突然有人催收,说不还要到法院起诉,请问法院会怎么判决?

婚姻家庭
2020-12-25 16:02: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没有催款证据,有还款期限的,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人家催要过,诉讼时效中断,你还钱并承担利息,诉讼费用
  • 1.任何一种贷款都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的,只要借款人拥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可以一次性或部分还清贷款,就可以向信用社提交申请,信用社经过审批同意提前还款才可以。否则,提前还款都应该算是违约行为。2.借款人以前贷款不拖欠,且以前欠息、当期利息及违约金已还清;若有拖欠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情况,应先归还拖欠及当期利息,满足这些基本条件的才可以向农村信用社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当然,信用社是不会轻易通过提前还款的申请的,贷款已经发放的话,多半都还是会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来办的。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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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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