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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被省高院,驳回后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谢谢!

行政纠纷
2020-12-24 10:53:4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2、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3、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的具体行为细化。
  •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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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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