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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新疆喀什市有一个经济案件。经法院判决,由我向对方支付10万元欠款。因我家庭困难没有其他的还款方式。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规定:以我一所房屋出租给对方。每月租金500元做还款。直到案款还清,房屋由我收回。现房屋已出租5年4个月。因对方嫌还款太慢,又提请法院执行,要求法院拍卖我房屋。请问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对方提请的执行法院是否受理该执行?

医疗纠纷
2005-03-01 06: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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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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