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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3月我父亲向当地的金融社贷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3月5日至1997年6月5日止.贷款时所填的是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书两份,抵押品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本,但借款合同书抵押内容是填:”用自已房屋一幢60平方抵押,地址**村**社170号”(借款合同上所指的房屋系我母亲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证名字是我母亲的),与我父亲所抵押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不是同一个地方,因为门牌号码不同,户主不同.另我父亲所抵押的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并未建有房子,只有空地一块).1998年金融社因破产,资不抵债,成立了清算小组专门负责追讨欠款.我父亲经营的生意亦因破产未能偿还债务,只能外出躲债.1997年6月至现在,清算小组多次到我家以口头或是书面形式来追讨过债务,但并未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我父亲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所属的土地以偿还银行债务.

其它综合
2005-03-02 09: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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