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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什么叫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其它综合
2020-12-16 16:49: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你可以看一下该司法解释
  • 你可以百度一下,在网上很清楚的,谢谢
  • 非法采矿罪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最高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 一 )无许可证的;
    ( 二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 三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 四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 五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 二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 三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 四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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