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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 我原工作单位的领导在2000年曾替一个叫“祥子”的人销货得了10万元,他不但没有将交给祥子,2002年还用单位的名义向祥子打了一张欠条,2004年初领导离任这10万元一直没有结清。2004年底祥子凭欠条将单位告上法院,法院判单位偿还这10 万元。单位偿还这10万元后,向派出所报案说原领导挪用公款10万元。在我的帮助下派出所将领导归案,可是领导向派出所说他在2003年给了我5万元。 这5 万元的来由是这样的:我单位是在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我一直是带队在外干活的小工头,由于工作的性质我常在工作中将自己的钱先垫付进去。因为领导在担任单位领导之前已有一个私人公司也是干工程的,他是法人代表,活也一直是我带队在外干,有一次他钱周转不开,让我从家中拿1.5万元,说算是我的个人投资公司的钱,因这钱是我老婆卖了股票给我的,所以我对这钱的用处当时就做了详细的记录。后来他从他私人公司提出5万元来给我说是给我投资的回报和工资与奖金,(这5万元确实是从他个人公司提出来的,是我经手办的,所以我知道)我于2003年初也调出了原单位,我没从单位帐户里拿一分钱,这也是有据可查的,走时单位还有我先前垫付的3.7万元收据未给我报销和我10个月的工资没发,我多次讨要未果。可是现在派出所却让我交出这5 万元,这钱我该不该交?

经济相关
2005-02-28 08: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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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